2022-01-29 17:16:23
金融资管月报(第23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4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2022-01-29 17:16:23

发文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4部门

发文字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施行日期:2022年03月0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 算法推荐服务

主要内容: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为总则、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章共35条具体内容,自2022年03月0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需要;二是积极促进算法推荐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需要。《规定》明确了算法知情权,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明确了算法选择权,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针对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规定》要求,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此外,根据《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要点提示:

相较于此前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发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变化:

一、新增涉及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明确“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且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增加“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的规定。

3、增加“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4、增加“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的规定。

5、进一步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提法被删除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信息”的提法。

三、提高了违规处罚标准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指定条款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提高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且不再给予“限期改正”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