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9 17:18:14
金融资管月报(第23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29 17:18:14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7日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7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

主要内容:《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旨在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办法》分为总则、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五章共34条具体内容。《办法》自2022年01月07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同时废止。

要点提示:随着我国金融行业深入改革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需求不断壮大,同时管理难度也日益增加,《办法》的发布施行,将在原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与原通知相比,《办法》主要体现了如下几点变化:

一、拓宽了项目公司的设立区域和租赁物范围

《办法》延续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不能超过其公司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同时要求设立项目公司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设立区域方面,除境内保税地区,《办法》新增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拓宽了项目公司的设立区域;同时也为未来在境内其他区域设立项目公司留下了空间。在租赁物方面,除飞机(含发动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办法》新增了集装箱、工程机械和车辆,拓宽了项目公司的租赁物范围。

二、强化了项目公司的业务穿透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了项目公司应当遵循“并表管理原则”和“穿透管理原则”。其中,“并表管理原则”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推进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降低项目公司集中爆发风险的可能性。“穿透管理原则”要求以项目公司开展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不低于直接开展业务的要求,有利于项目公司从严执行风险管理要求。《办法》要求将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

三、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境外展业

《办法》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境外展业的有效补充,明确了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保持境外项目公司层级结构清晰、简单、透明;要求境外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2级。《办法》新增了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以投资管理其他项目公司或以发行债券等方式向其他项目公司融资为目的的管理型项目公司,设立管理型项目公司将促进项目公司业务规范管理,同时便于境外项目公司融资。此外,境外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接受境外专业子公司母公司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表监管,应当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