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非法集资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短评】
为规范非法集资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行政案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符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予以立案并组织调查处置的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办理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关于管辖,案件由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管辖。对跨行政区域的案件,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经初步判断相关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且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4]
[4] 参见《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网址:http://gdjr.gd.gov.cn/hdjlpt/yjzj/answer/16903,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