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9日,为创新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普法宣传,强化非法集资风险源头治理,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清远市金融工作局、连南县财政局赴连南县香坪镇龙水村委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现场宣传活动。以本次宣传活动为起点,广东省全面开启省、市、县、镇、村五级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新模式,发动各地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
【短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是《条例》规定的义务,除此之外,《条例》还对于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皆规定了较为全面的针对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的权力与义务,具体如下:
权力/义务 | 主体 | 行为 | ||
教育义务 | 联席会议 | 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 ||
地方各级政府 | 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 |||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 | 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 |||
宣传义务 | 新闻媒体 |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 ||
防范义务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以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 |||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分析识别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 |||
行业协会、商会 |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 | |||
处置权力/义务 | 中央层面 | 联席会议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 |
地方层面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 概括性赋予的处置权力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 |
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争议部门的共同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 | ||||
调查措施 |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发现涉嫌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
具体处置措施 |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 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支持、配合。 |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
监督义务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 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有权举报 |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 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
(图表:《条例》中监管权责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