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8 17:52:09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澳门:《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指引》之生效
2022-02-08 17:52:09

于早前,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设立公募投资基金的申请指南》及《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指南》,规定要基本要求、预先许可或报备的制度,以及规定不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其管理实体必须为由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金融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财产管理公司担任。

于2022年1月27日,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的传阅文件第001/B/2022-DSB/AMCM 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指引》[1],进一步针对本指引就本地私募基金的管理实体、受寄人及销售机构的管理及运作作出规范。

【澳门律师 | 评析】

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指引》再次重申在澳门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是指依澳门法律制度透过法人或契约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形式向不多于50名专业投资者募集资金,按照私募基金管理规章的约定,以募集所得的资金进行投资及管理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形式”是指非面向公众招募,且不透过任何公众渠道进行宣传及销售。

私募投资基金的各个参与实体

私募投资基金至少包括下列参与人实体:

1)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实体:由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金融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财产管理公司担任。

2) 受寄人:私募基金的财产须交由受寄人保管,受寄人由管理实体所聘任,受寄人须为在澳门或在外地获许经营受寄业务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如属外地受寄人,其必须为受到 澳门金融管理局所接纳的外地监管部门审慎规管及监督的实体。管理实体与受寄人之间不能为同一实体,但可以为同一实体的附属机构。而受寄人不得为管理实体及管理实体委托的全权管理人(如有)之附属机构,反之亦然。

3) 专业投资者: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八佰万澳门元的个人(包括与关联人士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或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八佰万澳门元或总资产不少于四仟万澳门元的公司或合伙人。

销售机构:如私募基金在澳门的销售,必须经由已获 AMCM 同意开办基金产品销售业务的受监管金融机构,按《提供及分销金融产品指引》的要求与规定进行销售,如在外地的销售,则须遵守当地的相关要求与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及管理规章

管理实体须以公平、审慎、专业与勤勉尽责的原则,为使投资者取得最佳利益而进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且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指引》及管理规章所订定的所有义务。

管理实体须在私募基金的管理规章内清晰载明:

1) 投资者、管理实体、受寄人及其他合作实体的权利及义务;

2) 投资政策1及涉及的投资风险;

3) 估值和定价的规则;

4) 份额交易、发行及赎回的安排;

5)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

6) 基金的期限及退场机制(如有);

7) 防范潜在利益冲突的机制及管控关联交易的措施;

8) 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的安排;

9) 相关收费的标准;

10) 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除此之外,亦规定了私募基金中管理实体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1) 于每季度结束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私募基金的出资 单位的价值、基金资产的组成2、杠杆的使用情况及关联交易; 

2) 于每年度结束日的四个月内,提供经审计的私募基金年度 财务报告,报告须按澳门《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编制;

3) 适时提前披露可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重大关联交易,基金名称或管理规章的修改,投资政策 的重大改变,基金的合并、分割和清算,管理实体、受寄人或会计师的更换,以及全权管理人的委任及更换等。

澳门金融管理局的监督权

私募基金的管理实体,须向澳门金融管理局报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状况,包括于每年度结束日的四个月内,提交私募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提前就其他重大事项作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或管理规章的修改,投资政策的重大改变,基金的合并、分割和清算,管理实体、受寄人或会计师的更换,以及全权管理人的委任及更换等。

澳门金融管理局有权透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本指引各项要求的落实与执行进行监督,保障私募基金市场的正常运作。

[1]https://www.amcm.gov.mo/files/banking_sector/rules_and_guideline/notices_and_guidelines/001_b_2022_dsb_amcm_chn.pdf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澳门律师简介

林海彤 高级合伙人(澳门STA-Lawyers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融资、债券、银行、保险、合规

电话:(853)2878 6298 邮箱:FatimaL@sta-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