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0 18:13:40
投融资简报
金融行业 |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2-02-10 18:13:40

2022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1号令”),对2019年8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作出修订。1号令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号令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2)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3)丰富监管措施。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对违规人员可以采取行业通报、责令机构予以问责等措施。

具体而言,1号令相较于35号文作出如下修改:

(一)关联方范围认定。直接构成关联方的列举式的情形有所增减(第六条及第七条),包括:i.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等为关联方;ii. 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保险机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特定关联方所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不再明确列为保险机构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1号令取消了投资入股类交易,即原来的关联方投资入股保险机构(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保险机构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交易不再作为关联交易的一种单独类型。同时,1号令对涉及关联自然人与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的计算口径亦予以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的禁止性规定。1号令新设专章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在关联交易方面不得从事的行为。其中,各类金融机构均适用的要求包括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专门适用于保险机构的要求包括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四)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和披露。对于重大关联交易,35号文允许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为批准主体,1号令则明确批准主体为董事会;对于一般关联交易,35号文要求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1号令仅要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