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0 18:16:00
投融资简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02-10 18:16:00

2022年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27号文”)。27号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27号文具体内容包括:

(一)明确境外贷款业务内涵。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即27号文基本囊括了目前境外贷款跨境直贷(直接为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和内保外贷(又分为非金融企业担保和金融机构担保)两种主要模式。同时,27号文明确有两类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管理:(1)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办理的贸易融资;(2)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

(二)明确业务备案要求。27号文正式实施之日起(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3个月过渡期,且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即境内银行在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央行、外管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具体包括(1)境内银行除需按要求向央行和外管局报送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外,还需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央行和外管局。(2)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四)明确资金用途。境外贷款原则上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五)强化资金管理审核。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募集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同时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