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于1月份共计发布5份针对私募机构的纪律处分决定书、6份针对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上述私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1. 对私募机构的纪律处分决定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分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15号) | ||
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 | 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未合理审慎审查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等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 |
未按照规定更新机构诚信信息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19号) | ||
法定代表人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九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
| 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且已不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办公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07号) | ||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公开谴责,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至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至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至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未全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未托管产品没有明确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 |
私募基金产品未按照规定及时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21号) | ||
法定代表人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九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
| 取消其会员资格,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且已不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办公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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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04号) | ||
公司网站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公开谴责,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2. 对个人的纪律处分决定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分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09号) | ||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对其公开谴责,并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
|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至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至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未全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未托管产品没有明确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 |
私募基金产品未按照规定及时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20号) | ||
法定代表人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九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 |
取消法定代表人基金从业资格。 |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且已不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办公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 |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一项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06号) | ||
公司网站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对其公开谴责,并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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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08号) | ||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对其公开谴责,并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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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至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至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至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未全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未托管产品没有明确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 |
私募基金产品未按照规定及时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05号) | ||
公司网站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对其公开谴责,并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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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22号) | ||
高管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九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 | 取消高管从业资格。 |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且已不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办公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