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证监局
北京证监局于份别于1月7日、1月26日、1月2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2号、〔2022〕12号、〔2022〕22号),对相关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关于对北京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号) | ||
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对其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
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三十八条 | |
《关于对北京秃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2号) | ||
管理、运用金眸1期特殊机会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对其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
《关于对北京竹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2号) | ||
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对其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
未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2. 浙江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于1月29日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2022〕3号、〔2022〕4号),对相关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 ||
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
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个别基金产品未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三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