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8 12:49:09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许某科诉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纠纷案 ——支持行政机关对“水客”行为进行查处
2022-03-08 12:49:09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2018年7月12日,香港居民许某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深圳文锦渡海关入境大厅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文锦渡海关在许某科的行李内查获奶粉、沐浴露、卸妆水等共计17项物品。文锦渡海关经查,发现许某科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并曾两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上述涉案物品。许某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被扣押的物品。

【评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科作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其携带入境的物品明显超过自用、合理范围。许某科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而未申报,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入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文锦渡海关在履行必要程序后,作出没收涉案标的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同时,许某科作为香港居民,不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才需申报的规定,故判决驳回许某科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水客”进行行政处罚,规范粤港澳大湾区内人员、物资的合法、有序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