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7 18:28:35
投融资简报
三大证券交易所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实施办法及监管指引
2022-03-17 18:28:35

2022年3月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科创板转板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创业板转板办法”),北交所同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以上规则均自发布日起生效并施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还同步发布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指南》、《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科创板转板办法、创业板转板办法旨在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的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明确了转版条件、转版审核及转版程序等。

本次科创板转板办法及创业板转板办法在2021年2月26日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别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调整制定依据。将《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二)名称修订。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精选层挂牌公司”相应修改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等。

(三)明确上市年限连续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转板申请时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两年以上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在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时,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四)调整保荐要求相关表述。转板申请文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原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人可依据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进入原精选层或在北交所上市后发生事项,保荐人可依据转板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

(五)调整开盘参考价相关表述。转板公司股票在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调整为其在申报转板前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