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9 11:14:23
私募基金月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
2022-03-29 11:14:23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同日发布全文。

《条例》系为了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建设,保障深层次、全方位、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条例》共有十章,分别为总则、投资自由便利、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资金自由便利、人员从业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数据流动、前沿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权益保障、附则。其中与境外投资、资金等与私募基金关系密切的部分内容如下:

事项

主要内容

投资自由

便利

1)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

2) 有序推进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争取先行先试国家在其他领域的扩大开放政策措施;

3) 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等金融要素平台;

4) 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5)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6) 区内的金融机构凭外国投资者无争议的合法收益证明和税务凭证无延迟办理汇入、汇出手续;

7)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8) 对注册在区内的地方企业开展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资金自由

便利

1)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资本金入账业务;

2) 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提供便利的离岸金融服务;

3) 开展区内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稳步放宽跨境资产转让业务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4) 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试点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

5) 实施跨境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措施,区内商业银行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6) 探索放开区内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区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境内投资;

7) 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产管理中心;

8) 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进入金融期货市场;

9) 建立健全临港新片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10)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简化区内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