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证监局
北京证监局分别于2022年2月14日和2月2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九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分别对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21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29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北京玖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30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北京远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32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中溪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33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将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圣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34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国文新石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35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北京典石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36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延期。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安信融投资(北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38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青岛证监局于2022年2月1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2号) |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活动中,公司内控治理不审慎,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