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1 17:18:01
金融资管月报(第25期)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2-03-31 17:18:01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4日

施行日期:2022年03月0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关键词:银行保险、关联交易

主要内容:

2022年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一直是信托公司展业中的重要合规领域之一,但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对于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并无专门规定,相关监管要求散见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中。《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补齐关联交易制度短板,统一了关联交易认定识别标准、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等相关规则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和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夯实制度基础。

要点提示:

关于办法的相关分析内容可参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一文。

关联交易监管原则

要求: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实质重于形式

禁止: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隐匿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认定

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相较于现行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更广也更明确。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指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公司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信托公司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对于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独立董事主要职责: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管理层面设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人员构成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银行保险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持有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银行保险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前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保险机构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内控和审查机制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部问责

第五十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关联交易报告

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逐笔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