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1 17:18:42
金融资管月报(第25期)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22-03-31 17:18:42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9日

施行日期:2022年03月01日(暂缓实施)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关键词: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

主要内容:为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共五十二条,提出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进行1次审核;还要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比如通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

要点提示:

与〔2007〕2号令相比,主要阐述和明确了以下问题:

调整《办法》名称、原则及体例

一是在规章名称及正文中使用“客户尽职调查”一词取代“客户身份识别”;

二是总则部分突出强调“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

三是将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分设“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节,分别明确客户尽职调查一般性要求,和特殊情形下尽职调查要求。

适用范围扩大

根据第2条的规定,第(一)项删除了“城市信用合作社”, 增加“村镇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第(四)项增加“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及“理财公司”,并将“财务公司”的表述调整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此外,增加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况确定并公布各类新增的金融机构适用《管理办法》。

规范的行为

《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仅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及“交易记录保存”这3项核心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办法》明确了“客户尽职调查”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基础工作且要求贯穿客户整个生命周期,第二章(第7条至第43条)“客户尽职调查”通过一般规定、其他规定明确各类受规管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同时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以提升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

客户接纳政策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 在合理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交易, 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对于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 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 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者拒绝交易, 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金融机构在制订客户接纳政策时, 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要求:如第20条的明确了对于客户的资金是信托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时的尽职调查的细节要求;第28条规定, 客户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时的处理方式;第35条对于特定关系人的识别;第41和42条的名单监控机制等。

受益所有人识别

除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之外, 《办法》吸纳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于金融机构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的要求。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办法》强调“风险为本”和“持续跟踪”原则, 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客户的风险状况、交易情况和身份信息变化, 及时调整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办法》第44-47条阐释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基本原则, 即必须精细到“确保可以重现与追溯每笔交易”,且“客户身份资料”,还包含了“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即整个尽调工作程序中的痕迹。此外,“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般是从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法律、行政法规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