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1 17:19:43
金融资管月报(第2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03-31 17:19:43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1日

施行日期:2022年03月15日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关键词:网络消费、网络消费纠纷

主要内容:《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对格式条条被认定为无效、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要点提示:

一是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实践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并以第(五)项作了兜底性规定。

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第三条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或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规定》第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定》第五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规定》第六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是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六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定》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七是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规定》第十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是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规定》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九是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