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7 18:51:30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获批
2022-04-07 18:51:30

2022年3月18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碳中心)筹建推进会。会议介绍,目前筹建团队正在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预计今年下半年开业运营。据悉,海碳中心拟注册在三亚。此次筹建推进会透露,海碳中心将通过蓝碳产品的市场化交易,推动海南的蓝碳方法学成为国际公认标准,并纳入国际海洋治理体系。

【短评】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环境容量测算制定出特定时期内的碳排放总量目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解出不同区域与行业的碳排放配额,拥有碳排放配额的主体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中交易配额。

现货市场的交易标的即碳排放权配额,碳市场的构建要以确定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为前提,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这一基础性问题却未做明确界定。对于碳排放权的公私属性,学界和理论界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属于私权利,因为国家基于主体的正当性需求,在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上创设权能或让渡部分权能,并不否认该权能的私权属性,碳排放权与排污权的市场化交易本身就说明了其私法属性和财产权特征。另外,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的属性,但是与取水权等权利一样,碳排放权属于对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之上建立的定限物权。大气环境容量属于可以制度化的“物”和国有资产。因此,碳排放权是基于其转让行为对国家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收益与使用。[13]

碳排放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碳排放权具有合法性。碳排放权的正当性基础论证肇始于国际法领域的发展权与基本环境权。在国家对碳排放从法律上规制与调整之前,碳排放权是一个民事主体所拥有的一项当然的毋庸置疑的人权。其次,碳排放权具有独立的权能内容,即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占有、收益与使用的权能。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不依附于其他权利和主体,而是来源于国家通过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其权能的完整性可从权利内容上表现出来。碳排放权一旦分配给权利主体,国家就不得违法设定权利限制或加以征用,也不得任意扣减,这也属于独立性的内容。最后,碳排放权具有财产属性和交易价值性。碳市场构建的逻辑后果就是使排放权主体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其拥有的碳排放权而获利。该交易类似于股票交易,碳配额通过账户登记进行增减。该配额作为无形资产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海碳中心有利于促进碳交易规则以及碳汇市场的有效形成,但是仍需注意的是,我国碳市场的法治建设尚存在若干亟待完善的基础性问题,特别是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问题。此外,我国的碳排放权相关文件层级较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亟待建立。为进一步促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增强国际话语权,我国还应尽快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确立碳排放权保护原则,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14]

[13] 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02):20-25.

[14] 倪受彬.碳排放权权利属性论——兼谈中国碳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22(0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