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7 18:56:43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澳门金融管理局修订《人寿保险转保指引》
2022-04-07 18:56:43

于2003年7月1日,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第010/2003-AMCM号通告《人寿保险转保指引》[1]生效,目的是制定人寿保险转保的程序、落实监管的要求、防止诱导转保等,尤其防止存在错误解释或误导保单持有人将现有人寿保单更改,令其蒙受潜在或实质的弊端。指引适用于所有获准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就每宗人寿保险转保,都必须遵守该指引。

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确保保单持有人能清楚了解人寿保险转保所引致的(内在或外在)后果,澳门金融管理局分别透过第12/2001-AMCM号通告[2]、第009/2003-AMCM号通告[3]、第020/2003-AMCM号通告[4]等,设立“人寿保险客户保障声明书”及进行多次修订,保单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将转保事宜,通知被转保的保险公司,选择权完全由保单持有人自行决定。

近日,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的第005/2022-AMCM号通告[5],内容为修订《人寿保险转保指引》,有关指引于2022年4月1日生效,并正式取代上述第010/2003-AMCM号通告《人寿保险转保指引》及第020/2003-AMCM号通告“人寿保险客户保障声明书”。

【澳门律师 | 评析】

第005/2022-AMCM号通告—《人寿保险转保指引》

简述

《人寿保险转保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必须采取一套合适的销售程序,以识别潜在的转保行为,当被识别为转保个案时,保险中介人有义务作出一切合理的行动,去评估及分析转保情况是否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并确保客户在作出转保决定之前可清楚了解有关转保所带来的影响及风险。

为落实有关保障,保险中介人必须向客户详细解释转保对客户可构成的所有影响和风险,在了解清楚后,客户于申请购买新人寿保单时必须填写及签署指引内所载的《人寿保险客户转保声明书》。

倘保险中介人无法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转保的评价及建议,或转保保险公司无法按照规定审核保险中介人向客户提供有关转保的评价及建议,则保险中介人不得建议客户以新人寿保单变更或取替现有人寿保单。如在此情况下,客户主动要求以新人寿保单变更或取替现有人寿保单,保险中介人仍有责任向客户详细解释《人寿保险客户转保声明书》的内容,并须在“保险中介人对转保的评价及建议”中作出以下声明:

a) [保险中介人姓名]不建议[客户姓名]以新人寿保单变更或取替现有人寿保单,但[客户姓名]主动要求转保;

b) [保险中介人姓名]无法评价就现有人寿保单作出变更是否符合[客户姓名]的最佳利益;

c) 如[客户姓名]无法自行评估转保可构成的相关风险及不利后果,则不应以新人寿保单变更或取替现有人寿保单;及

d) [保险中介人姓名]曾经建议[客户姓名]转保,有关行为已构成诱导转保,请[客户姓名]直接向[保险公司名称]作出举报。

在签署声明后,指引内亦有要求将声明书、所有相关的评价、建议及书面解释的正本须提交予转保保险公司及相关的处理程序,且客户必须在声明书中表明是否同意将该声明书的副本送交现有保险公司作为被转保的通知;如客户不同意将该声明书副本送交到现有保险公司,则客户必须以书面方式详述有关原因。

“诱导转保”

针对“诱导转保”,即指保险中介人利用误导或不实的陈述、对保单作出不详实的比较、或刻意隐瞒某些资料,诱使保单持有人作出转保的行为,指引内亦订定了相关的监管、责任及处罚措施。

首先,保险公司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管控措施,以识别潜在的诱导转保行为,而转保保险公司有责任监管其保险中介人的销售行为。当发现诱导转保行为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应调查事件,或要求转保保险公司进行调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获得保障。如客户怀疑被诱导转保,保单持有人可就有关个案作出投诉,任何有关投诉一经接纳,澳门金融管理局便会展开调查程序。

其次,指引内亦就“诱导转保”规定了责任和相应的补救措施,若现有保险公司及转保保险公司均同意诱导转保可能属实,则有关保险公司必须尝试达成协议,并且有责任确保客户的权益是先决考虑,又必须通知客户任何可能影响其权益的重要事实或安排;有关保险公司必须在确认诱导转保后 30天内尽快达成协议,并于随后 15天内各自向客户详尽解释有关安排以供考虑;倘该过程涉及个人资料转移的情况,有关保险公司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以符合相关法例的规定。现有保险公司应该因应客户的意愿,拟定条件恢复客户被诱导转保的所有现有人寿保单,尽可能让客户的权益状况回复旧观,如同不曾转保一样;然而,现有保险公司毋须负责因转保而引致现有人寿保单失效或被退保期间的任何索偿,转保保险公司应按照新人寿保单的条款负责有关赔偿。

最后,如不遵守《人寿保险转保指引》的规定,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该等实体及/或人士须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处罚及承担倘有的法律责任。当一旦发现“诱导转保”,转保保险公司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a) 向澳门金融管理局举报该保险中介人,当局将按照有关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适用的规定开展违法行为程序;

b) 暂时中止该保险中介人代表该保险公司进行销售;

c) 索回涉及该(等)新人寿保单的佣金;及

d) 书面通知客户:该保险中介人在销售过程中可能违反保险中介人的义务;有鉴于此,客户可以要求终止新人寿保单,及恢复所有现有人寿保单 的效力;客户有权要求全数取回新人寿保单已缴付的保费;客户必须自接获通知后30天内作出决定;及有关保险中介人已被暂时中止销售活动,及再无权代表该保险公司。

澳门金融管理局近年不断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保险经纪的各指引进行更新和新增监管的措施,对业界提供服务的素质、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求提升,时刻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及让行业在良好、健康、专业的道路上发展。

注:

[1] 参见https://bo.io.gov.mo/bo/ii/2003/15/avisosoficiais_cn.asp#amm4

[2] 参见https://bo.io.gov.mo/bo/ii/2001/39/avisosoficiais_cn.asp#amm1

[3] 参见https://bo.io.gov.mo/bo/ii/2003/15/avisosoficiais_cn.asp#amm3

[4] 参见https://bo.io.gov.mo/bo/ii/2003/31/avisosoficiais_cn.asp#amm2

[5] 参见https://bo.io.gov.mo/bo/ii/2022/11/avisosoficiais_cn.asp#amm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澳门律师简介

林海彤 高级合伙人(澳门STA-Lawyer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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