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7 11:50:27
投融资简报
国务院修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22-04-27 11:50:27

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第一项内容即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电信规定》”)实施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后的《外资电信规定》以下简称为“2022年《外资电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精准描述外资电信企业,接轨《外商投资法》。2022年《外资电信规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定义与《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并删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由于《外商投资法》施行而不再适用的相关内容,使得2022年《外资电信规定》全面接轨外资相关最新规定。

(2)明确指出电信业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的突破性例外规定。2022年《外资电信规定》对2016年《外资电信规定》中关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以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这一修改,意在直接指出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用以激发外商投资电信领域活力与动力的外资股比突破性规定,也为将来继续激发电信领域外资活力留下了充足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信业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水平。

(3)降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难度。2022年《外资电信规定》删除对外方主要投资者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降低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难度和门槛,系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以及外资机构参与投资境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的重大利好。

(4)建立更为清晰、高效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2022年《外资电信规定》不再将取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作为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程序,明确修改了以往“工信部出具审定意见-商务部出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向工信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多机关参与、长申请流程、高审查频次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或已有的内资企业先行完成外资入股的企业登记变更)后即可提起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实质缩短了电信业务申请的法定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