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7 11:51:31
投融资简报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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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针对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精准描述适用范围,衔接上位法。《征求意见稿》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管理规定》”)加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作为其上位法规之一,并参考《国务院管理规定》的表述,将原规定标题和正文中出现的“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同时增加《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管理规定》为上位依据。

(2)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此前规定中关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义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的规定,与《国务院管理规定》保持一致,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在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

(3)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责任。《征求意见稿》要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求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4)修改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征求意见稿》删除原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并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