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7 11:52:50
投融资简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自律监管指引
2022-04-27 11:52:50

2022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统称“《指引》”)。《指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在《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基础上,补齐相关规则短板,从主体到流程,全面覆盖了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破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上市公司破产事项相关方范围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引》第三条(沪深交易所条文序号一致)规定的上市公司破产事项相关方范围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基本囊括了除法院之外,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全部主体;同时,根据《指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破产程序期间,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可以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是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期间运营模式的不同确定。如果上市公司选择了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管理人需要及时告知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

(2)明确规定预重整使用规则。《指引》前瞻性地将预重整纳入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范围,规范预重整程序的事实过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更能够满足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及程序规范性的要求。具体而言:(1)《指引》第二条规定,实施预重整等程序的上市公司须参照《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预重整程序转换或者结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等的履职情况、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等内容。

(3)细化重整投资人信息披露规则。《指引》中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需在重整投资人确定方式、基本信息、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情况等等各个方面提出信息披露要求。

(4)明确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定价及除权(息)要求。《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需要进行除权除息,如低于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80%的,还需要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

(5)明确上市公司重整中资产处置要求。根据《指引》第三十三条要求,处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不仅需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决策,还需依据上市公司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还需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

(6)明确上市公司重整中资产购买要求。根据《指引》第三十四条要求,上市公司在重整中收购重大资产不仅需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获得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或批准,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还需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

(7)明确重整计划的披露要求。《指引》对上市公司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形成、批准执行的全过程都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

(8)明确重整投资人的股份锁定期。《指引》明确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的重整投资人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股份锁定期也为36个月;如重整投资人在上市公司重整后并没有成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也应当承诺12个月的股份锁定期;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9)明确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经营方案的内容及执行情况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10) 明确上市公司重整完成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则,具体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