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8 16:29:49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典型案例解读
2022-04-28 16:29:49

2022年3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该院审理的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北京地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一、二审民事案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管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行政行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据悉,自2014年成立至2021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共计1436件,审结1244件。其中,2020年受理竞争垄断类案件184件,2021年达306件,增幅近66%。除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外,上述案件也涉及民生保障重点领域,以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本次竞争垄断典型案例发布,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院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新设 “竞争垄断委员会”以来,首次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对之后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及行政执法均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本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包括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7件不正当竞争案。本文我们将主要聚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典型案例的亮点进行初步分析。

序号

案件名称

相关市场

审判阶段

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

1

某协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中国大陆地区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

一审

拒绝交易

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

某通信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特定招标条件限定的范围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

一审

限定交易

拒绝交易

3

某石油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全国固定式锅炉注汽服务市场

一审

拒绝交易

差别待遇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反垄断法》项下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某垄断企业为排挤中、小竞争者,短时间内低于成本价销售,导致中、小竞争者纷纷退出市场;或者,某垄断企业,要求下游客户采购其垄断产品的同时额外采购其他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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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一般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考量上述三类因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前提,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如果经营者实施了《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为,且无正当理由,则构成违法。

2.典型滥用案例亮点

(1)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反垄断法》项下的经营者

某协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经营者。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某协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备的特征之一为“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具有特定的业务范围,以及唯一性的特点。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来看,这类组织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2)创新性地提出招投标案件中不必界定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

某通信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创新性地提出每一次单独的招投标均在招标条件限定的范围内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

通常情况下,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一般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维度。该案中,法院对相关市场界定目的进行阐述,认为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在于确定被诉经营者的竞争约束范围,商品及地域因素仅是用以界定相关市场的因素,如果在具体案件中被诉经营者的竞争约束并非直接由商品及地域因素决定,而是由其他因素所限定,则需要从其他角度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否则将难以对竞争约束作出合理判断。

该案涉及的特定设备在2007年至今基本是通过招投标进行。对于招投标市场而言,其重要特点之一在于针对每次招标事件,招标方通常会发布招标文件,对投标方资质、商品质量特性等进行规定。经营者是否有资格投标以及是否有可能中标等均需要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判断。法院认为,在此类市场上,招标要求对于参与竞争的经营者范围具有实质影响,而通常情况下会对竞争约束产生影响的地域或商品因素,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未直接或间接涉及,则很难在该次投标中产生竞争约束。

该案中,原告主张以市场份额、资金及技术、设备互联性相关的招标分差优势为基础对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确认。被告主张在招投标市场中应以中标概率来评估市场力量。法院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可以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市场份额、中标概率只是市场情况的表现方式,真正影响竞争的并非市场份额及中标概率本身,而是其所代表的具体竞争能力。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诉行为所影响的招标项目已发生,则可采用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作为直接证据分析支配地位。

法院对招标各项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部分招标中的对设备互联性的强制要求将导致被告在相关招投标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被告也确实在该等招标中最终中标。即法院认为招投标中可能导致仅中标人满足要求的条件可用以认定中标人在特定招投标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在本案中,创新性地界定了招投标案件中的相关市场,超越通常商品与地域因素的界定方式,突破了传统需求替代、供给替代的分析模式,且提出了以招标条件及中标结果来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方法,对于之后招投标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3)滥用行为与合同自由界线

某石油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特定交易方认为该石油公司不继续采购其提供的注气服务构成《反垄断法》项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拒绝交易行为,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通过对被告不续签注气服务协议的合理理由进行综合评估,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便认为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也不构成拒绝交易或差别待遇。

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中,原告主张本案涉及的注气服务相关设备一旦建成,无法转移,仅能在当地提供服务,故相关地域市场为设备所在地市场。而被告主张本案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因为在设备建设前,实际中全国的经营者均可以就特定项目进行接洽及合作,市场中竞争者也可能同时在不同地区提供类似的服务。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被告对于地域市场的认定方案,认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中国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并且法院在分析中进一步说明,即便认为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本案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被告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应在合同争议的基础上解决。本案中原告认为其现有的注气设备是为适应被告特定的需求而建设,一旦注汽站建成,注汽服务商只能通过油田的管网为所在的油田注汽,搬迁固定式锅炉的成本太大。法院经审理发现:(1) 从时间上看,被告第一次通知原告停止注汽服务时,双方合作已逾十三年。被告拒绝续约时,原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不再与原告续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2) 由于自2000年至2017年,当地原油产量和销量呈持续下降趋势,因此注气需求也呈下降趋势。在总需求量减少的情况下,被告不再从原告处采购热注汽服务有合理理由;并且是按比例缩减各供应商的供汽量还是去掉部分供应商,都是购买方的合理选择。另外,法院分析中阐述,本案交易双方的势力对比以及会否形成对交易对方的依赖,在交易关系达成之前就能够辨明。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在与可能形成依赖关系的交易方或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交易方进行交易时,理当全面评估交易的收益和风险,谨慎作出交易决定。本案中,原告对于合同订立的方式、交易对象情况等均有清晰理解,原告在此情况下与被告建立交易关系,应当视为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原告在享受交易所带来收益的同时,亦应承担此种交易模式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负担。

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审理准备把握住了双方争议的本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地分析了该案中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之间适用的区别,对之后类似案件中合同自由及滥用行为的分析具有借鉴意义。

综上,随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常态化,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导向作用正日趋强化。本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公布的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对重点行业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回应,对涉及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法律纠纷作出指引。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典型案例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垄断行为识别等方面给出了创新的解决方案,对提高相关案件审判水平具有促进作用,对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未来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调查也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