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7 17:18:30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2-05-07 17:18:30

2022年4月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短评】

《金融稳定法(草案)》中就地方政府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涵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建立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处置资金来源,以及对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等。具体而言,地方政府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范围包括:

一是风险防范方面,省级人民政府建立所监管行业、区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二是风险化解处置方面,地方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金融风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区别情形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主动化解;(2)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3)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可以参照适用《金融稳定法(草案)》对金融机构的规定。

《金融稳定法(草案)》中相关条款如下表所示:

条款

地方政府权责

第六条【地方政府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要求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辖区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行为要求】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十七条【监管合力】第二款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所监管行业、区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发现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事件、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程序向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报告。

第二十条【地方政府风险化解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对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金融风险,应当区别情形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化解:

(一)支持金融机构清收处置资产和追赃挽损,依法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二)协调组织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和实施债务重组;

(三)维护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秩序;

(四)及时澄清误导信息和虚假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责任分工】

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分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三)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

第二十六条【高效执行】第一款

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处置资金来源】

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使用资金、资源:

(四)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政府部门及人员责任】

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形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对重大金融风险形成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不积极主动化解风险,未及时实施处置措施,贻误时机导致风险蔓延的;

(四)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推诿塞责、不落实处置工作部署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或者散布不当言论、误导信息,引发严重负面舆情或者市场风险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尽职免责】

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中勤勉履行职责,履职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因不可控制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发生不利后果的,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降低或者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适用范围】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参照适用本法对金融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