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4月19日分别向深圳前海麒麟上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钟麟、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宪生下发《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141、138号)。
上述两家私募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141号) | ||
产品备案时填报虚假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一条 | 1. 取消前海麒麟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2. 取消钟麟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
未尽到管理人审慎勤勉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未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办公场所不独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项 | |
高管及员工任职违反规定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 | |
未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未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 |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138号) | ||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1. 取消福建宽客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2. 取消陈宪生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
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 | |
未按规定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未准确填报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