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7 14:34:07
数据合规热点速递5月刊(上)
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宣判
2022-05-17 14:34:07

2021年9月,丁某在网上结识了丁某某,丁某某表示其有一款软件可以获取某短视频平台数据,通过输入关键词,可以筛选出视频、评论、账户UID等信息,批量抓取意向用户,从而进行相关行业的业务推广。丁某在试用后感觉该款软件肯定有用户市场,便决定购买该软件代理权。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丁某组织公司销售人员通过网络向多人销售上述软件,违法所得共计2436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从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款“爬虫”软件代理权后,在明知该款软件系未经授权、专门用于入侵某短视频服务器后非法获取用户昵称、UID等数据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当庭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禁止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为数据安全领域的罪名之一,主要针对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或程序,或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行为。计算机行业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避免触犯侵入或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