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3 18:00:51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深圳中院发布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2022-06-13 18:00:51

2022年5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短评】

2017-202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类案件4205件,结案4019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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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涉及上市公司23家,涉及董监高(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9人;涉及证券公司5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1家;涉案标的额14.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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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间,深圳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相关前沿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的问题做了探索,对热点问题、争议问题作出了回应。主要有:

(一)对法律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的“诱空型”虚假陈述作出了认定和审理;

(二)探索了不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受理并审理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三)在案件中大胆参照适用域外法“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认定涉案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不构成虚假陈述;

(四)对投资者损失的核算方法做了不断的探索:从最简单的“算术平均法”到“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再到委托第三方适用“先进先出+移动加权平均法”;同时,在案件审理中逐步考虑系统性风险和个股因素;

(五)在确定董监高责任时,力争精细量化责任比例,做到“过罚相当”,区分“内部人”“外部人”,考虑信息来源,根据职责分工、专业技能、客观行为及主观心理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个案分析;对证券服务机构,区分特殊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根据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义务不同,认定其是否勤勉尽责。

(六)追首恶,判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避免了“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为净化证券市场秩序作了积极尝试。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主要包括“董监高责任比例的精细量化——张某诉F公司及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追首恶,全国首例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何某诉赵某、G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等,并就十大典型案例的亮点作了介绍。[4]

[4]参见《深圳中院发布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来源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原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rhe6O_S64v-5OPrRKEHEQQ。2022年6月10日最后一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