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3 18:35:35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连鹏百货”未获许可从事金融活动
2022-06-13 18:35:35

澳门金融管理局近日留意到有市民反映“连鹏百货”进行汇兑业务,提醒公众,该实体从未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任何金融活动。

【评析】

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获许可之金融机构,方可在澳门从事金融活动。任何人士或实体未经许可而于澳门从事受监管金融机构的专有经营活动,均构成《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b项所指的“特别严重之违法行为”,并根据该法规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可被科处罚款一万至五百万澳门元不等,且当违法行为所获得之经济利益高于二百五十万澳门元时,最高罚款可达至该利益之两倍。

澳门金管局再次呼吁巿民,应透过获许可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相关活动,以免受骗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1]

[1]参见《 “连鹏百货”未获许可从事金融活动》,来源于“澳门特区金管局”微信公众号,原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2xtAuaYUbc3LgQzBM-vfIw,2022年6月10日最后一次访问。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