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7 15:59:55
投融资简报
医药行业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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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主要内容如下:

(1) 加强预约挂号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2) 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时间、地点出诊。

(3) 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酸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

(4) 加强出诊管理,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我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