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7 16:04:15
投融资简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和《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2022-06-17 16:04:15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外资也具备较强的吸引力。2022年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通知》”)和《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业务指引》”),此番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更体现出“扩容”和“提额”两个重要指向。

“扩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试点区域扩大,从前期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北京市、重庆市、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前述省(市)和天津市、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青岛市共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市场主体范围的扩大,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了“专精特新”企业。“提额”则表现在已开展试点的企业便利化境外融资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加的试点区域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通知》体现出了国家政策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重点侧重,根据《业务指引》,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 (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4)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开展试点业务。参与试点业务的试点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试点企业在参与试点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试点业务额度。

当然,《业务指引》也明确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内的情形除外;不得直接和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提供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