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7 16:06:57
投融资简报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17 16:06:57

2022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下称“39号文”), 39号文是对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32号令”)的补充和优化。

39号文全文共9条,前5条围绕企业国有资产非公开交易流转,针对非公开协议转让及无偿划转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定价依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优化和完善。后4条围绕企业国有资产公开交易流转,针对信息披露方式、启动条件、时长及无形资产管理等要求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39号文中关于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相关规定事项主要变化如下:

(1) 对于非公开交易流转,变化主要表现在非公开协议转让及无偿划转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及定价依据方面。

a. 一是增加不同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b. 二是强调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企业不得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同时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在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可自行审批的情形;

c. 三是明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的工作要求,并明确涉及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d. 四是将可依据审计报告定价的情形扩大至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不受是否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限制;五是明确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可比照无偿划转规定进行操作。

(2) 对于公开交易流转,变化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方式、启动条件、时长及无形资产管理要求方面。

a. 一是将企业增资信息披露方式变更为可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并明确相应披露要求;

b. 二是明确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对需要履行最终审批程序的予以提示;

c. 三是对于仅调整转让底价的项目,缩短重新信息披露时长;

d. 四是强调交易流转环节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并明确相关要求应在信息披露和交易合同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