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7 16:39:59
投融资简报
科技电信 |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11-17 16:39:59

2020年11月10日,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6章24条,分为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平台经济特点量身打造的行业反垄断指南。平台经济有以下特点: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系统的梳理了平台经济相关反垄断问题,根据平台经济的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给出细化指引。

《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亮点:

平台领域垄断协议的认定

关于平台领域垄断协议的认定,本次征求意见稿基于行业特点,明确了利用算法、数据以及平台规则、技术手段不当可能导致达成垄断协议的风险。特别提到了平台经济之中,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通常来说,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是界定相关市场。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据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查处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仅遵照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可能困难重重,并将难以保护相关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已在近年频发的“二选一”等案件中可见一斑。可以预见,本次征求意见稿的这一突破将对有利于规制平台经营者事实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更好的保护《反垄断法》旨在维护的法益。

明确了VIE架构下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要求

本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平台经济的行业特点,根据平台经营者商业模式的不同,明确了具体的营业额计算方式。另外,第一次书面明确了VIE架构相关交易属于经营者集中申报范围。目前根据公开信息,2020年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首次无条件批准了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上海明察哲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环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平台经济领域广泛存在的VIE架构下的经营者集中明确提出了合规要求,同时也提示相关经营者进行投融资时需将经营者集中申报这一环节纳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