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8 09:28:10
私募基金月刊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2022-07-18 09:28:10

2022年6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该项工作,并由一名高管牵头负责。同时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

《指引》共计28条,分为总则、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自律管理以及附则等五个章节。有如下要点:

1.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2. 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明确具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拥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

3. 对于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管理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工作人员声誉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工作人员使用社交平台、自媒体等网络媒介行为管理,明确工作人员声誉管理的专门部门或团队,将工作人员声誉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

4.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引发声誉风险、不当处置声誉事件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相关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5. 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行为发生后,应履行报告义务;明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