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8 09:35:15
私募基金月刊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2022-07-18 09:35:15

1. 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于6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苏州海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74号

1. 未能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

2. 未履行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对苏州海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2. 广东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于6月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广东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68、69号

员工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对广东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 深圳证监

局深圳证监局于6月1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前海大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梁智君,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93、94号

1.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2.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 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对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95、96号

1. 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2.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 未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对深圳前海大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梁智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4. 内蒙古证监

局内蒙古证监局于6月2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五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盛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辽盛世国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助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2号

1. 现有制度未涵盖募、投、管、退各环节,未建立起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 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对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3号

1. 管理的部分基金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

2. 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3.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估值报告。

4. 未按照规定填报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对内蒙古盛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4号

1. 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2.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3. 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办公地址变动信息。

4. 未按照规定保存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对通辽盛世国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5号

1. 现有制度未涵盖募、投、管、退各环节,未建立起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估值报告。

3.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收益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对内蒙古助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6号

1. 管理的部分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2.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收益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三十三条

对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