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7 16:57:56
投融资简报
文化娱乐 |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11-17 16:57:56

2020年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意见稿》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

《意见稿》还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