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8 13: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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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个人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救济须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请求为前提
2022-07-18 13:42:04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购物信息公开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杜某诉称,其是某网购平台用户,曾在该平台多次购买商品。某日,其在购物过程中,被平台发布的“好友圈好友等你开拼手气红包”字样吸引,遂根据提示逐步点击。随后,杜某发现其在该平台的购物记录被自动公开并分享,部分购物记录被朋友看到和提醒,使其产生隐私受到侵犯的感受。

杜某认为,根据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购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侵犯其知情权和决定权,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相应精神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购平台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平台辩称,未收到杜某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查询申请或投诉信息,故不存在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诉权是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为前提,设置了个人向法院提起请求权救济的前置条件。本案中,杜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未向平台(信息处理者)提出请求,而是径行向本院请求救济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的起诉受理条件。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引导其直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维权。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