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7 17:00:39
投融资简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2020-11-17 17:00:39

2020年11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通知,并附《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将险资进入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

《通知》共十条,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概念。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是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三是明确了保险资金不得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十类情形:(1)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2)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3)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4)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6)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7)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8)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9)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10)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允许其不受前述第(1)、(2)项情形的限制。

四是明确用于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资金的性质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其中“自有资金”指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五是强化相关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