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0 16: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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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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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实施。

本次修法是自《反垄断法》2008年施行14年以来的首次,重点修改内容包括:

(1) 新增主动管辖。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2) 新增“停表”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a)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b)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c)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3) 新增分级分类审查制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4) 其他新增、修改内容。新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新增禁止轴辐协议相关规定,增加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条款,健全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针对纵向垄断协议增设“安全港”,提高各类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及处罚记入经营者信用记录等。

为配合新《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了以下五个相关配套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