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5 15:25:21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德美公司诉光启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履行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探索司法协助新机制
2022-07-25 15: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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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企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请求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等支付股权转让款折合人民币78,672,248.2元。因仲裁受疫情影响延期,为防止光启公司转移财产,德美公司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光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2020年5月1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德美公司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德美公司请求查封的光启公司持有的股权已被质押,且光启公司已涉其他诉讼,属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五条第三项“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故裁定冻结光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价值以人民币78,672,248.20元为限。征得德美公司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德美公司转交了民事裁定书。

【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适用《仲裁保全安排》,准许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尝试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香港仲裁机构在香港向当事人转交内地法律文书,拓宽司法协助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