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瞄准“病有良医”的要求,为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作了一系列创新。其中,专门设置的生前预嘱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符合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而患者生前预嘱应当符合如下三项条件:
(1) 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2) 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3) 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