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2年6月30日及7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对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7张罚单,本批罚单一共处罚了16人。其中有2张罚单针对机构,处罚XX信托共计1450万元;另外15张罚单针对个人,其中13人被警告,1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人被终身禁业。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姓名/名称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 |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违规为银行提供通道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罚款50万元 |
胡立新 | 警告 | ||||
2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 | 常坡 | 对XX信托信托受益权违规转让问题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3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 | 徐润环 | 对XX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4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 | 王一卉 | 对XX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5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 | 王爱红 | 对XX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6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 田罡 | 对XX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7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2号 | 赵暖 | 对XX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8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 | 项琥 | 1. 对XX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管理责任; 2. 对XX信托超权限审批与关联方的业务问题负主要责任; 3. 对XX信托违规审批代关联方投资造成巨额损失问题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 |
9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4号 | 胡XX | 对XX信托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问题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10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5号 | 张策 | 1. 对XX信托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领域提供融资问题负主要责任; 2. 对XX信托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问题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11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6号 | 李桂林 | 1. 对XX信托未事前报告关联交易问题负主要责任; 2. 对XX信托发放不当激励问题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12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 | 沈欣 | 对XX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13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 李荻 | 对XX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14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29号 | 张立文 | 1. 对XX信托发放不当激励问题负管理责任; 2. 对XX信托通过关联方违规开展实业投资问题负管理责任; 3. 对XX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管理责任; 4. 对XX信托信托受益权违规转让问题负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15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 未事前报告关联交易; 2. 发放不当激励; 3. 通过关联方违规开展实业投资; 4. 全面风险管理失效; 5. 超权限审批与关联方的业务; 6. 违规审批代关联方投资造成巨额损失; 7. 违规通过关联方资产虚假出表; 8. 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领域提供融资; 9. “三查”严重不尽职; 10.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11.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2.信托受益权违规转让; 13.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罚款共计1400万元 |
16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31号 | 张继青 | 对XX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17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32号 | 杨桐 | 1. 对XX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主要责任; 2. 对XX信托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警示要点
今年金融监管力度加大并仍在持续加强。各家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守各项监管政策并坚决执行监管要求,在破除刚兑的同时更要处理好受托人尽责的问题,重视各家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公司经营,加强合规管理。此外,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必须恪尽职守,维护信托公司及投资者的最大利益。信托公司应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