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3日及7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出具11张罚单,从主要负责人员到机构本身,从高管履职资格审核到信托财产管理再到信托公司治理,其处罚事由涉及前中后台的方方面面,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姓名/名称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46号 | 舒军华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一)将信托财产挪用于其他信托计划分配收益; (二)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变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债务性融资; (三)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22万元 |
2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47号 | 熊玲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谨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
3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48号 | 张建华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印章管理不规范; (二)为商业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16万元 |
4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49号 | 陈恪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谨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
5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50号 | 田小牛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真实反映风险状况,未将风险项目纳入风险项目要素表,隐匿项目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
6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51号 | 舒世明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谨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
7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52号 | 李正斌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高管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 (二)未全面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突破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52万元 |
8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53号 | 何茜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谨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
9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54号 | 刘松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重要凭证管理不到位;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突破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20万元 |
10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55号 | 王石 | 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一)将信托财产挪用于其他信托计划分配收益的行为; (二)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变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债务性融资; (三)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 (四)为商业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32万元 |
11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57号 |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一)高管履职未经任职资格核准; (二)未按要求对高管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 (三)未全面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四)未谨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五)印章管理不规范、重要凭证及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突破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限制; (七)将信托财产挪用于其他信托计划分配收益; (八)信息披露不充分; (九)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变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债务性融资; (十)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 (十一)为商业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 | 罚款人民币860万元 |
今年上半年,多家信托公司屡遭罚单,有的甚至高达百万级别,且多被监管部门点出多项违规事实,违规事由涉及信托公司的前中后台各个方面,对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领域均指出问题。从处罚条款看,主要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由此可见,信托行业的“严监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