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30 22:21:37
金融资管月报(第9期)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1-30 22:21:37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日

时效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主要内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小额贷款征求意见稿》”)》分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计43条。主要内容: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功能定位,并明确监管体制。二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批准、许可及准入条件,并对其注册资本、股东及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提出要求;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范围、禁止开展的业务范围、开展联合贷业务规则及其对外融资限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额度及用途、征信系统的接入、借款信息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四是从公司治理、股权管理、资金管理、业务系统、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和帆控股融资等方面对经营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规定。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网络小额贷款征求意见稿》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此外,就联合贷款业务而言,《网络小额贷款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