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6 14:13:31
投融资简报
行业相关政策丨中国银保监会制发《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8-16 14:13:31

2022年7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险销售管理办法》以保险销售流程为主线,分别对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及保险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规定,明确建立产品分级、销售人员分级制度、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等。

(1)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

保险公司计划停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自作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发出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费率的费率浮动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停售或者价格调整的起始时点等信息。

(2)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销售人员“三不得”

a)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签名。

b)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c) 原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对原保单进行后续服务,不得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原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时与其签订协议,要求其就不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4)保险宣传“八不得”

a) 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b) 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

c) 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d) 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e) 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宣传;

f) 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g) 不得利用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

h) 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5)禁止不当代理退保

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不得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