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30 22:22:46
金融资管月报(第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20-11-30 22:22:46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9日

时效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物权

主要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包含关于一般规定、关于保证合同、关于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五部分内容,共计69条。主要内容:一是关于一般规定,包括适用范围、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学校、幼儿园等提供担保的效力、相对人善意时越权担保有效、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债务加入准用担保的决议程序、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共同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最高额担保、借新还旧、担保合同无效等情形下的法律后果、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的责任、保证人权利保护规则的参照适用、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担保人未能预先形式追偿权的后果、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停止计息。二是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包含一般保证的当事人、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共同保证及其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撤诉是否影响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主动审查、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类型的识别、保证保险。三是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包含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财产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及于从物、抵押权及于添附物、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抵押财产的转让、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登记的后果、违法建筑物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一体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财产处于第三方监管的质押、价款优先权、提单质押、汇票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留置权。四是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包含未在法定登记机构的担保、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效力、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担保、将股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担保、保证金。五是附则,包含施行日期及民法典与《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施行前后相关规定的适用原则。

《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大量吸收了《九民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纠纷”方面的规定并对实务中抵押预告没有进行登记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共同担保保证人间的追偿问题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对金融业务中时常出现的相关担保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时相关担保物权担保效力、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的性质及效力、转让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抵押财产的效力、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及有关保证金担保的相关规定等。此外,《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借新还旧”、第四十三条“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条“仓单质押”,《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各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供各方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