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6 14: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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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相关政策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8-16 14:43:30

2022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5日。

《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条款数目、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其中,具体内容又包括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修改完善处罚实施主体的相关规定、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等七个方面。《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对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在第九条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

(1)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对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

(2)修改完善处罚实施主体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书面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3)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现场采样、封样和结果告知等要求,规定现场检查时需要采样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采样完成后,采样人员应立即填制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采样人员、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封条上签名并注明封存日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自动监控设备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并明确了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的具体内容。增加第三十四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获取排污单位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4)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新增初次违法和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从重和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参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

(5)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参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 号)等文件对法制审核的要求,《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增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第五十三条细化规定的法制审核内容,第五十四条对法制审核的意见提出要求。《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明确执法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补充增加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增加“处罚决定信息公开”一节,《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三条,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期限、公开的更正和撤回、不予公开的情形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隐私保护等进行细化规定。

(7)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首先,对立案时限做出调整,参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其他领域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时限的规定,并充分吸收前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的意见建议,《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将立案时限由原来的“7 个工作日”改为“十五日”;其次,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进行提高,即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提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的下限,由原来的“是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改为“是指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第三,是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金额的修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改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