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30 22:24:51
金融资管月报(第9期)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1-30 22:24:51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20〕54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2日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12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

主要内容:《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通知》”)共10条,对财务性股权投资作出了明确定义,并且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及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的情形,并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非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履行财务性股权投资报告程序。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通知》重点强调,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上述前两项情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