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2 15:15:38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海外发行人在港上市规定修订
2022-08-22 15:15:38

香港交易所于2021年11月公布了关于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咨询意见总结,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相关修订。本文重点介绍其中重要的相关修订。

【香港律师 | 评析】

修订后的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主要变动如下:

核心股东保障水平

此前,非香港发行人必须证明他们的股东所享的股东保障至少“相当于”香港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简称“相当性要求”)。为遵守“相当性要求”,上市申请人必须是在认可司法权区(例如开曼群岛、百慕大、中国内地和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在获接纳司法权区(除认可司法权区外、获联交所接纳可作为有资格来港上市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

新规删除了“相当性要求”,不再区分认可司法权区和获接纳司法权区。《上市规则》附录三列载的股东保障基线水平要求(简称“核心水平”)适用于所有发行人,以确保所有投资人享有同一水平的保障。核心水平涉及发行人各方面议题,包括:董事,股东大会的程序,股份权利的变动,组织章程文件的修订,核数师的委任、免任和薪酬,投票代表及公司代表,查阅股东名册香港分册及自愿清盘。

除非联交所信纳发行人须遵守的当地法律、规定及规例已有提供相同保障,否则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应载列核心水平所要求的股东保障。现有上市发行人要确定他们已完全遵守核心水平,否则,其组织章程文件须于2022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或之前完成任何所需修订以符合核心水平。

第二上市要求

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和减低复杂性,所有有关第二上市的规定已被加以整合,并编纳入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中。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规定的第二上市资格要求总结如下:

对于有WVR结构的海外发行人:

对于没有WVR的海外发行人:

准则A

准则B

若第二上市申请人信誉良好历史悠久,且上市时的市值远高于100亿港元,可豁免前文所述的上市合规记录要求。

若第二上市申请人的核心业务是透过反收购完成主要上市的,联交所可拒绝其第二上市申请。

相比之前的要求,新规放宽了对没有WVR的大中华第二上市申请人的要求,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删除了“创新产业公司”要求;以及

2. 降低了市值门槛要求。

在修订前,有不合规WVR和/或VIE结构的获豁免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只能申请来港第二上市。

在新规下,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可以直接转换至在联交所双重主要上市,可保留现有的WVR和/或VIE结构,即便其WVR和/或VIE结构不符合适用于主要上市申请人的相关上市要求,但申请人仍需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的合适性及资格规定。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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