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分别于8月4日、8月30日公布了对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高管、厦门领军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35、36、38号)。
上述私募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35、36号) | ||
未按规定备案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 取消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将其法定代表人王森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
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及《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十八条 | |
协会无法与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机构已不具备持续运营能力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和第三条 | |
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38号) | ||
合规风控负责人未有效履职 |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第三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 | 取消厦门领军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
信息披露不合规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 |
管理人、基金信息变更未向协会报告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
未妥善保管基金募集、投资等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六条 | |
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及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