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证监局
北京证监局于8月11日在其官网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对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万元与2万元罚款。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2022〕3号 | ||
未按规定为其管理的北京中海瑞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6支私募基金进行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 | 对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2.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于8月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中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沪证监决〔2022〕83号 | ||
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 | 对上海中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3. 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于8月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嬴丰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88号 | ||
1.江苏嬴丰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嬴丰利通山人量化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以及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 2.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 | 对江苏嬴丰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
4. 福建证监局
福建证监局于8月1日在其官网发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其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48、49号 | ||
1.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信息系统等独立性不足,与母公司的控股股东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存在混同;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人员接受海银财富泉州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并且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部分人员在海银财富相关分支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 2.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个别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 | 对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对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
5. 江西证监局
江西证监局于8月4日在其官网发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及其负责人、相关执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12、13、14号 | ||
1.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且其违规展业期间,代销产品服务或预约关系及后续销售奖励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2.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在推介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及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意见等情形; 3.上述问题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对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对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对相关执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
6.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分别于8月10日、8月12日、8月1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八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高管、深圳市财富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深圳前海大概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127、128号 | ||
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从事“募新还旧”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三条 | 对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130、131号 | ||
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 | 对深圳市财富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132、133号 | ||
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个别私募基金净值信息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 | 对深圳前海大概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2〕125、126号 | ||
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 | 对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