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与执行。
1、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其所适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智能汽车、网约车、智能公交以及移动智能配送装置等。
2、测绘活动与主体的认定:
《通知》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安装或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后,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测绘法》第二条)
同时,各类车载传感器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的制造、集成、销售等,不属于法定的测绘活动。
根据《通知》,对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是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从目前市场运行看,上述测绘活动主体大多为车企、服务商及部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而仅获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驾乘人员,不属于有关测绘活动的行为人。
3、测绘资质与准入:
《通知》区分了内外资企业开展测绘活动时的资质要求:
(1)对于内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由被委托的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业务及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与支持。
(3)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地面移动测量、导航电子地图编制等属外资禁入领域。取得这些专业类别测绘资质的内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测绘数据出境:
《通知》明确,目前已在提供智能网联汽车售后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存在向境外传输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行为或计划的,应依法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等,在此之前应停止数据境外传输行为。同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尽快申办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
【来源:自然资源部】